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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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允许转租赁吗?

2016年9月14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转租赁是指转租人根据最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从原始出租人那里租人租赁物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的一种租赁交易。
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2000]第4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48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从其他出租人处租人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