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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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2015年12月2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不仅适用于种类物,也适用于特定物,由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对买受人较为有利。《合同法》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违约责任的内容;在根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买受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我们认为,出卖人退货的责任仅仅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应承担,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退货就意味着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侵害了买受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出卖人的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