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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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

2015年2月16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税依据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开征任何税种,都应当有其科学合理的依据。我国要顺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首先应当解决开征的依据问题,这是确保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设计合理、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从已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国家的情况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1)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对政府提供保护个人财产这种服务的付费;(2)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手段。律师认为,这两个依据虽然有一定道理,却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而且这两个依据本身也存在很多争议。下面将对这两种论点进行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依据。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对政府保护和监督个人财产这种服务的付费
  这种观点认为,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转移权,受政府的保护,正是由于政府的存在,才使得财产转移和继承能够顺利进行。作为对政府提供的这种服务的报偿,遗产或赠与的受益人应当向政府支付一部分费用,即缴纳遗产税和赠与税。律师认为,这种试图从政府职能与税收关系—的角度研究遗产税和赠与税征税依据的论点,是正确的,但由此推论出政府保护个人财产同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内在关系,却有失偏颇。
  1.政府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提供司法、外交、警察、军队、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实现这些职能,政府需要通过税收、收费等方式聚集财政收入,但绝不能将政府的某项职能同某个税种简单机械地一一对应,否则将导致严重后果。如果政府保护个人的财产继承和转移要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那么保护居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则应征收保护税,维护公共秩序应征收秩序税等,依此类推,将可能导致乱征税和滥收费,甚至会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状态。
  2.如果说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对政府保护财产的付费,那么所有人的财产都受政府保护,财产多的人与财产少的人享受政府保护这种公共产品是等量的,政府并未向富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和服务,为什么只有财产多的人才纳税,而且财产越多纳税越多呢?
  3.同样受政府保护的一笔财产,用于子女教育等方面可以不缴税,留给子女支配却要缴税,其理由何在?
  由于“对政府提供服务的付费”的论点存在上述问题,律师认为将其作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依据,理由不充分。
  (二)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手段
  这种论点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价值判断之上的:所有财产最终都是归属于整个社会的,所以在一个人死亡时,应当将他(她)所拥有的财产归还给社会,遗产税和赠与税就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有效手段。这种论点所依据的前提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对于个人财产是否归属于整个社会,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生前身后,都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其他任何个人和政府都无权干涉。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并不存在是非问题,而主要是一种价值判断和取向问题。显然,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我们不能将一个本身就有争议的论点作为征税依据。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依据
  由于上述两种理论观点存在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因此不能机械地照搬过来作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依据。律师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依据,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客观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效率,二是公平。为了实现公平目标,政府要对居民的收入和财产进行适当调节,防止贫富差距过大。遗产税和赠与税就是政府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的税收手段。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这是完全正确的,也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居民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贫富差距过大,会造成社会不稳定,也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所以需要政府予以适当调节。从我国政府的政策取向看,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政府开始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社会公平问题上,并着手进行调节和引导。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便是拟采取的措施之一。
  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
  遗产税和赠与税最基本的功能,在于调节居民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实现社会公平。除此之外,它还具有激励功能和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具有上述功能的同时,还伴随有一些负面作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我们在设计和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时,只有充分认识到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及时予以防范和化解,才能切实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调节收入和财产的功能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最主要功能,就是对居民的收入和财产进行调节。设计合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和干预,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税收手段,就是开征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和赠与税。个人所得税税基宽,数量大,既可实现一定的财政收入,也能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但它对个人的财产存量和转移情况难以发挥调节作用;而遗产税和赠与税是针对个人财产转移而征收的,它一开始就是一个调节性的税种,尽管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极小,但对居民收入和财产有很好的调节作用。
  但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对个人收入和财产调控的同时,可能会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1.遗产税和赠与税可能会刺激消费,减少储蓄,从而减少资本。在原有的经济结构下,资本的减少意味着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从而造成工人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数增加,工人实际工资下降。其结果将导致与资本收入相比,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更少,资本与劳动的不.平等将进一步扩大。
  2.收入与财产的平等既包括同代人之间的平等,也包括代际之间的平等。如果上一代较富裕,通过向子女转移财产,可以减小代际之间的差距和不平等,而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则可能会扩大这种差距和不平等。
  为了防止或尽可能减少上述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的积极作用,在设计遗产税和赠与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与各种收入分配和调节手段相互协调配套运用,尤其要注意与个人所得税协调配合,力争达到最佳效果。(2)考虑到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各方面条件限制,实行初期可规定较高的扣除额,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调整。
  (二)激励功能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另一个功能,是对遗产或赠与的转移方和受益方具有激励作用。对转移方的激励功能表现在,富人为了给子女多留下一些遗产,考虑到纳税因素,会更加努力工作。对受益方的激励功能表现在,促使富人的后代独立生活,努力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防止其贪图享乐,不思进取。
  但是,如果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制设计得不合理,税率定得太高或者税基太宽,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效果,即对转移方产生反向作用,挫伤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使其对社会的贡献减小,对整个社会发展不利。
  为了防止出现消极作用,在税制设计上,应注意如下几点:
  1.规定较高的扣除额,确保既不影响财产转移方的工作积极性,又不使受益者失去进取心和工作兴趣。
  2.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避免产生不良的刺激作用。
  (三)实现财政收入的功能
  遗产税和赠与税肯定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但增加财政收入只是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附带功能,并非其基本功能。从不同税种的开征目的来看,主要有两个:一是获得财政收入,大部分税种都是因此而存在的;二是进行经济调节,如调节收入分配等。虽然有些税种兼具两种功能,但有些税种则只是为了进行经济调节而存在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就是这样的税种。
  如果在设计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时,过多地考虑其获得税收收入的功能,则可能会导致起征点太低、税率太高等问题,产生一系列副作用。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产生,应当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定位于调节性税种,在设计和征收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功能作为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