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1306116899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的主要形式分类

2014年11月5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解除,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那么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合约解除主要分类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约解除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这个条款,将约定解除再进一步分为: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的合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约。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终止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