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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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变更可以吗 债权人哪些时候可以领取提存物

2021年10月30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刘建忠律师,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终止后变更可以吗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那么,合同终止后变更可以吗下面以劳动合同终止办理程序为例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终止后变更可以吗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合同由于下列原因而终止:

  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就是债务得以清偿,清偿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终止。

  2、免除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抵销即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即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即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继受、商法上的继受和特定继受。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都可以导致合同的终止。

  一般的情况是不允许的,但是也是有特殊情况的。

  上述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合同终止后变更可以吗,合同的终止是有很多原因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终止,也可能因为出现某一法律事件而发生终止,合同变更仍然是有约束力的。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债权人哪些时候可以领取提存物

  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偿还债务,而债权人只需要去领取提存物就可以了,债权人随时都可以去进行提存物的领取。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债权人哪些时候可以领取提存物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债权人哪些时候可以领取提存物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二、提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提存的功能价值

  判断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标准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此,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