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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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及留置权实现的方式是什么?留置权的成立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2016年10月4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留置权及留置权实现的方式是什么?留置权的成立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担保法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 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二、 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三、 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四、 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五、 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六、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二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