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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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是什么?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

2021年10月30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刘建忠律师,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是什么?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对特定的对象作出想要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希望能得到对方的回复。什么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回应要约人的要约,一经回复即合同成立。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要约


  要约简单地讲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希望别人签约而发出合同: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受该意思拘束;可以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在这里提醒您,迟到的承诺即超过要约约定的时间回复承诺的,一般认为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回复表示愿意接受迟到的承诺,合同可成立,但此时则变成了反要约或者是新的要约,与原要约有所区分。







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

  核心内容:要约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要约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也要有明确的内容,要有受要约人承诺。要约生效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管要约人有没有及时查看等等。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相关法:《合同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