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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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按时迁出户口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5年12月21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胡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约定,卖方谢某必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将户口迁出,否则,每月承担1000元违约金。但到了约定的期限,谢某的户口仍未迁出。当胡先生找到了谢某,谢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将户口迁走。为此,胡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采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评析
户口和房屋产权是分开管理的,户口归公安机关管辖.产权纠纷可以通过法院来处理。如果遇到原户主不愿迁走户口,社区民警和居委会干部可以上门做思想工作,但是派出所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原户主将户口迁走:因为户口迁移属于行政机关管辖,对于法院来讲,如果单以迁移户口起诉,法院无法予以受理。因此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卖方迁走户口的时间,最好写清楚“违约责任”,即如果到了规定的时间还未迁走户口,那么卖方要求支付赔偿违约金,直到迁走为止。这样,一旦将来发生户籍纠纷,那么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打官司,法院会按照合同规定判决违约方赔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