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 )朝民初字第 号
原告马*,女,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
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营业地: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马*与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8年11月26日,原告因支付房款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六月二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三、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前给付第三人贷款本金86万元。
四、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前退还原告七十八万购房款。
五、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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