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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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的16个基本点 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1年10月30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刘建忠律师,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装修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的16个基本点

  很多时候,签订合同就是提醒我们要注意、认真对待这件事情。尤其像家居装修合同的签订,更应该注意,因为一般的装修公司和业主都是初次合作。今天,就来给大家聊聊签订装修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合同首页有使用说明,第一是此合同文本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是工程承包方,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承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应资格;第三是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三份。


  1、合同第一条是工程概况,首先是工程地点,一定要填写详细;其次是工程承包可采用三种方式,即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采取何种方式完全由甲方决定。其次是工程期限,最后将合同总造价写清楚。


  2、合同第二条写到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3、合同第三条是施工图纸。合同中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是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


  4、合同第四条规定了甲方的工作,即您的施工地要具备施工的条件。


  5、第五条规定了乙方应做的工作,即避免野蛮装修。


  6、第六条是工程变更。


  7、合同第七条是材料供应。第一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


  8、合同第八条硬性规定了工期延误的解决方法。


  9、合同第九条是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照2000年3月1日执行的《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10、合同第十条是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的填写是:第一阶段是即主要材料进场时验收;第二阶段是隐蔽工程结束后进行验收;第三阶段即工程全部结束,验收合格用户签字,结算完毕,进入保修去现场验收即可。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11、合同第十一条是几种工程款支付方式,一种是开工前先付60%,然后在工程进度过半后,将其余的40%缴付给该公司所属的家装交易市场合同认证处,再由市场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付给装饰公司。另一种是分三次付款,您可按开工前三日付60%、工程进度过半付35%、验收合格后付5%来安排。


  12、合同第十二条是违约,其中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方承担,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定要认真填写,出了问题,全靠它的约定赔偿您的损失。


  13、合同第十三条是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首先您可以填向装饰公司所在的市场的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解决不了,可到所区消协或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调解,实在解决不了,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14、合同第十四条是几项具体的规定,涉及到垃圾清理费、施工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钥匙的保管及更换、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等等。


  15、合同第十五条是附则,其中规定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后才能生效;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6、其他约定条款。双方把保护自己的利益方面填写得越详细越好,这样可以约束双方、可以避免许多纠纷的发生及发生纠纷后解决起来非常容易。另外,约定的条款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市场还要加盖合同认证专用章,代表市场已经认可了双方签字的约定条款。





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

  定金在民事合同中是用得比较多的条款,具有一定的违约定金性质,那么在诉讼中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呢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希望能对大家提供相应帮助,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一、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委托和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原告L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我们认为: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给原告。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间存在定金合同。


  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定金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2015年7月被告向原告宣称,拥有南宁市双拥路榜样旁的空铺面一间,原告打算租下来开餐饮店,于是2015年7月8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载明:;兹收到L交来双拥路榜样旁空铺面定金10000元;该收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定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具备书面形式,并且原告已经全额交付定金,符合我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双方定金合同成立且已经生效。


  原被告双方约定该铺面租期2年,每月租金7500元,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定金为10000元没有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依法应受保护。


  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定金,目的在于保证双方正式缔约,2015年7月8日原告交付定金后,双方约定在2015年7月24日下午签订《租赁合同》。


  本案已经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及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确认为定金合同纠纷。


  本案分别在2015年8月24日、2015年9月15日经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南铁立民初字第9号)、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宁铁中立民终字第22号)裁定确认本案原被告纠纷为定金合同纠纷,该两份裁定已经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违约。


  原告支付定金后,双方约定2015年7月24人下午在铺面现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当天中午原告和原告姐姐L2给被告打电话,被告还承诺下午在铺面现场签合同,但是下午原告和原告姐姐赶往铺面后,被告却没有前来,原告及原告姐姐一直等到晚上7点,依旧不见被告前来。


  原告支付定金后,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原告非常谨慎,经多方打探得知铺面所有权人为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而非被告C,所有权人告知原告从未将该铺面授权承租人转租,也不同意承租人转租,否则一经查实有人转租该铺面将无偿收回。


  以上有原告提交的证据《铺面照片》《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录音及录音文字》《通话录音》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


  三、被告应当承担违约。


  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提供没有权利瑕疵铺面,但实际上被告收到定金后违反双方约定不予2015年7月24日去铺面和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在铺面等了一个下午不见被告前来;再者被告对该铺面没有转租权,事后也没有取得铺面所有权人的同意,被告对于其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


  本案中被告对于其不能履约签订《租赁合同》向原告提供没有权利瑕疵的铺面具有可归责的过错,对于其无法履行双方约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给原告。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采纳!


  代理人:


  二、定金的界定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三、定金的法律属性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的法律内容,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中应写出纠纷的具体内容,大家也需要清楚代理词的相关的基本要素。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