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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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协议有效吗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是为什么?

2021年11月14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刘建忠律师,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代驾协议有效吗

  代驾协议有效吗酒后代驾服务是新兴的一种服务,大多情况都是委托人电话给代驾人,电话中双方谈好代驾的时间、地点、目的地和报酬,大部分都属于口头协议。委托人既然能有意识的打电话叫代驾,其在醉酒后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是有意识的,对自己做出的决策具备监督能力,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承担的能力,此时的代驾协议出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有效。




  王甲与人应酬后酒醉,打电话叫来代驾胡乙,电话中谈好代驾价格为150元。胡乙将王甲安全送到目的地后,王甲只给了60元给胡乙,说自己没有叫代驾,这60元只算是胡乙送其到家的打车费,而胡乙认为双方约定的代驾协议有效,王甲应当支付代驾费150元。




  对于醉酒后叫代驾形成的协议是否有效,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是无效的,理由为醉酒状态下,委托人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决策监督能力,代驾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协议是有效的,理由为醉酒状态下委托人还能叫代驾,足以说明委托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是有意识的,委托人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驾协议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醉酒后委托人与代驾人形成的代驾议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酒后代驾服务是新兴的一种服务,大多情况都是委托人电话给代驾人,电话中双方谈好代驾的时间、地点、目的地和报酬,大部分都属于口头协议。结合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在醉酒后出于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安全,叫酒后代驾服务,此时委托人既然能有意识的打电话叫代驾,其在醉酒后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是有意识的,对自己做出的决策具备监督能力,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承担的能力,此时的代驾协议出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有效。


  也就是说,代驾议是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委托人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已经完全丧失了判断能力,且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报酬与正常价格有明显偏差,则此时所形成的协议为可撤销的协议;如果代驾人利用委托人严重醉酒状态而故意索要与正常价格有明显偏差的代驾报酬的,则此时所形成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是为什么?

  许多人在签署合约的时候都以为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在签好的那个时刻开始生效,等到遇到一些关于合同的纠纷时才发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一、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国效力的表现: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买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货物的权利,卖方负有交付货物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上。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二者关系如下: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