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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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

2017年12月13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渊源——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
  内涵——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附有的一定附随义务。具体包括:①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③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⑤忠实义务;⑥保密义务;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区别主要在于合同各个不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