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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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特征

2015年11月2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合同,保管,寄存人,保管费,条规,当事人
  其法律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