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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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9条:中止履行

2015年6月21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δ恢复履行能力并且δ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Υ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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