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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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释义

2015年6月10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本条是对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讲:
  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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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刘建忠[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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