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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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
什么是代位权?
2015年5月29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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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文章来源: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刘建忠
[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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