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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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014年11月5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减损义务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种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简称为减损义务。
  减损义务,虽由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但究属债权人对自己权利或者事务的疏怠,因而其结果不可归责于债务人,而应当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故债权人无权就因未尽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这是因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而导致的费用的支出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让违约方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合理的。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虽已采取措施,但措施不当,因此扩大损失的,当事人也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请求赔偿。合理费用中不应包括对当事人劳务的报酬。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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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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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