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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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发生条件

2014年11月5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对待给付。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确立谁先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同时履行的情形是不多的。
(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