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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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中止履行合同的程序 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呢?

2021年11月29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whhtlvsh.com/

  刘建忠律师,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方中止履行合同的程序

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的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那么单方中止履行合同有什么程序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单方中止履行合同的程序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要通知对方己方中止履行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确定履行合同的,己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有哪些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

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但应承担违约;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第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除承担违约,如《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要通知对方己方中止履行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确定履行合同的,己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双方应当遵守的准则。那么,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合同履行原则呢这些原则具体内容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1、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2、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的解答。根据上文可知,合同履行有四大原则,即情事变更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如果您对合同履行原则如何适用还不清楚,您可以及时咨询,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专业地法律服务。